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敏能鑫顯 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25,475元,應繳裁判費為160,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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