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
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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