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壹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請領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十五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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