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五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分五刑社字第一三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叁日。扣案之潤滑油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各賓館、飯店。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相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臨檢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潤滑油一瓶扣案可資佐證。
三、查扣之潤滑油一瓶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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