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仁 相對人 郭鼎峯
蕭家松 周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郭鼎峯(下稱郭鼎
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8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郭鼎峯於104年7月2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2日起至124年7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即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108年8月26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20,710元及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郭鼎峯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又郭鼎峯已於105年7月2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之一部移轉予相對人蕭家松(下稱蕭家松)、相對人周奕宏(讓與予蕭家松、相對人周奕宏之權利範圍各為100分之35),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新港鄉農會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與還款交易明細表、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對債權額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蕭家松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表示,有意為郭鼎峯代償債務
,以避免其受讓之土地遭拍賣,本件並無聲請拍賣之必要等語。惟經本院轉知聲請人後,聲請人具狀表示:因郭鼎峯尚有積欠其他債務,其總金額尚高於本件設定擔保之最高限額2,400,000元,如蕭家松有意代償,應就前開金額之全額清償之;如否,則應待聲請人對郭鼎峯強制執行並釐清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後,就不足額再行代位清償,故本件仍需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均無欠缺,已如前述,則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蕭家松如欲避免其所有之不動產遭拍賣,應與聲請人另行協商代償方式,且於本件聲請之否准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788│3699.00│全部│├──┴───┴────┴────┴──┴────┴──┤│所有權人:郭鼎峯,權利範圍:100分之30;周奕宏,權利範││圍:100分之35;蕭家松,權利範圍:100分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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