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 郭黃鳳京 相對人 張簡秀枝張美聲 之繼承人
張羽亞張依雀 即張美聲之繼承人 張富榮張協琪 即張美聲之繼承人 張煜笙 即張美聲之繼承人 張玉銘 即張美聲之繼承人 陳俊德張大豐 之繼承人即張美聲之繼承人 陳彣廷 即張大豐之繼承人即張美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美聲於民國82年4月23日向第三人即原抵押權人 陳奕蓁陳玉雲 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2年7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被繼承人張美聲於83年10月7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繼承登記為由移轉予相對人張簡秀枝、張羽亞即張依雀、張富榮即張協琪、張煜笙、張玉銘及被繼承人張大豐,而張大豐於91年5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俊德、陳彣廷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張大豐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法抵押權均不受影響。而第三人陳奕蓁即陳玉雲於107年10月2日將前述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7年11月5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巷○段│539│110.82│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2層樓房│57│57│11│平│加強│3.│平│全部││││民權路18巷3│豆區巷口│加強磚造│.9│.9│5.│方│磚造│83│方│││││之1號│段539地││3│3│86│公│││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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