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肆仟壹佰肆拾伍點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33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7177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淨重4145.3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
7月5日調科壹字第060012013號鑑定通知書1件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為警查獲之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被告另案經起訴審判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以95年度偵字第19897號併案意旨書移請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而遭退回,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7177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併案意旨書(見95年度偵字第19897號卷第46頁)、臺灣高等法院函(見98年度毒偵字第5533號卷第1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533號不起訴處分書(同上偵查卷第4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8年度上職議字第7177號處分書(同上偵查卷第45頁)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淨重4145.3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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