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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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代理人 謝文祥 債務人 許世磊 債務人 朱珮琪 債務人許元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