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請人 陳奕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紹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系爭本票一紙已於本院106年司票字第4968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屬重覆聲請,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性。(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前,請先注意)。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