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馬振武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