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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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欣工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雯 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勇傑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蔡秀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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