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6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就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
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建築法第
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