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通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
壹仟捌佰柒拾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調解程序時,已減縮為新台幣(下同)
83,600元,有98年6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足佐,因此,
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先
預繳訴訟費用2,870元,有收據1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
原告溢收訴訟費用1,870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依職
權將上開溢收之1,870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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