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又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前段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道路交通事故,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
依上引規定,應先經調解。但相對人住居所設在福建省金門
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足稽,其交通事故地點則在台中
市,均不在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所在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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