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江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