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崔田欣 被上訴人 崔羅菊妹
林耀榮 崔惠明 崔希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之民事上訴狀,並無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核屬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92,085元,並提出載有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補正之前開書狀當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