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告AD000-A11306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AD000-A113068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原告AD000-A113068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AD000-A113068(下稱A女)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給付原告AD000-A113068B(下稱A母)3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800,000元(A女)、300,000元(A母),並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A女)、4,100元(A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A女、A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補繳22,560元(A女)、4,100元(A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