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趙衛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昂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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