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盧秋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