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原告乙(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丁(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丙(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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