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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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6號上訴人 吳冠榆 送達代收人 莊志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維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995元【計算式:28,500×20.07=57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