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015號聲請人 黃聖全
黃宇涵 黃宇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2年11月5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黃宇涵、黃宇承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並於聲請狀補正用印。聲請人黃宇涵、黃宇承如在國外無法補正提出上開文件,得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聲明事項:拋棄繼承權)、授權書(授權事項:拋棄繼承權)文件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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