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江崇賢 被告 范毅修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范毅修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1月20日調解筆錄第三點),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俞兆安
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