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報被告住所地及占有系爭車輛之地點均在台北市○○街,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