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被 告 連陳 阿月
訴訟代理人 連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連文盛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肆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求償連帶債務對
於各債務人並非必要共同訴訟;又督促程序中債務人一人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異議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效力應
僅及於提出異議之人不及於其他債務人(最高法院41年台抗
字第10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907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非
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其異議之效
力始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繼承被繼承
人連文盛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 李慈儀 、 連詩恩 就本件債務為
連帶債務人,並對其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1號支付命令,李慈儀、連詩恩未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被告則依法提出異議,抗辯其並不知
道被繼承人連文盛死亡之事,顯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揆
諸前揭說明,該異議效力不及於李慈儀、連詩恩,合先敘明
。
二、原告起訴主張:連詩恩就讀能仁家商、華夏科技大學時邀同
李慈儀、被繼承人連文盛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
共12筆,金額共計265,559元,並約定連詩恩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期,以每個月為一
期,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
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繼承
人連文盛於104年6月4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被告 連陳阿月 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
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並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詎連詩恩自106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任,
迄今尚欠本金247,41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而李
慈儀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連陳阿月為被
繼承人連文盛之繼承人,依法亦應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等語,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申請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連文盛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通知函等件為證,被告
雖以其不知連文盛已死亡云云,惟被告既為連文盛之繼承人
且未拋棄繼承,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
附表:
┌─────────────────────────────────┐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式│
├──┼─────┼──────┼─────┼─────┼─────┤
│001│247,416元│李慈儀、 連阿 │自民國106│至民國106│年息百分之│
│││阿月、連詩恩│年7月6日起│年12月5日│一點一五│
│││││止││
├──┴─────┴──────┼─────┼─────┼─────┤
││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年12月6日││二點一五│
││起│││
└───────────────┴─────┴─────┴─────┘
┌─────────────────────────────────┐
│違約金│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
│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
├──┼─────┼──────┼─────┼─────┼─────┤
│001│247,416元│李慈儀、連阿│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阿月、連詩恩│年8月7日起││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