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黃湘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伯丞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