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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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陳重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席閎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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