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42號
原 告 第1人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錦松
訴訟代理人 李子玄
被 告 大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民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裁定後7日內具狀說
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依據,諸如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或法律規定),並提出其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