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王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王鳳鳳住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可參。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
事訴訟法第1條所明定,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相對人住所地
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高雄
地院。至原告主張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原告為法人,且
信用卡契約係預定與消費者大量締約所預先準備之契約,與
被告間小額訴訟,自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項主張,要
不可採。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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