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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