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17,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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