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振香
(送達代收人 洪國誌 律師)被告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4,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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