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炳坤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趙炳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