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佰壹拾萬玖仟元│││一├─────────┼───────────────┼──────┤││送達郵費│貳佰壹拾玖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貳佰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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