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卓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於民國
106年6月4日被竊,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1號、第220號、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分別刊登於106年6月24日、106年6月28日、106年7月5日之民時新聞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1號、第220號、第
228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6年6月24日、106年
6月28日、106年7月5日分別刊登各該裁定在民時新聞報,至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8日、106年11月5日為止各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寶隆建材股份│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00,000元│106年6月5日│0000000││││有限公司卓啟││業銀行新興│9│││││││泰││分行││││││││││││││││├──┼──────┼─────┼─────┼──────┼────────┼───────┼──────┼───┤│002│寶隆建材股份│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50,000元│106年5月26日│0000000││││有限公司卓啟││業銀行新興│9│││││││泰││分行││││││││││││││││├──┼──────┼─────┼─────┼──────┼────────┼───────┼──────┼───┤│003│寶隆建材股份│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500,000元│106年5月25日│0000000││││有限公司卓啓││業銀行新興│9│││││││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