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被告程信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 趙彩錦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曾趙彩錦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能基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程信工程有限公司、曾趙彩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曾趙彩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能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程信工程有限公司、曾趙彩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曾趙彩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能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程信工程有限公司、曾趙彩錦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程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程信公司)分別於民國103年
4月13日、105年11月1日邀被告曾趙彩錦、曾能基(已於
106年3月31日死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200萬元(下稱甲、乙債務),成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被告程信公司依約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程信公司自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7日後即未再依約攤還甲、乙債務本息,經催討無效,原告依契約約定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被告程信公司至今尚積欠甲、乙債務本金379,406元、1,436,905元及約定利息,被告曾趙彩錦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其次,由於被告曾趙彩錦為曾能基之繼承人,因此被告曾趙彩錦並應在繼承曾能基之遺產範圍內,就曾能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曾趙彩錦僅擔任一般保證人,因此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原告請求之利息、違約金亦有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曾能基繼承系統表、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表、放款利率「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8頁),足可採信為真實。而被告曾趙彩錦固然抗辯僅有擔任一般保證人等語,然而依據其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被告曾趙彩錦簽名之欄位身分均為「連帶保證人」(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第8頁),顯然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信。又本件原告請求之甲、乙債務利息及違約金,均依兩造之契約約定而請求,且僅為年息
3.85%,以及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述年息10%,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5、7頁),兩者相加,尚不及於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之年息5%,當無過高情事,被告就此抗辯亦無理由。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程信公司向原告借款,未按期償還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原告剩餘未償之餘額及給付約定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曾趙彩錦為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另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本件原連帶保證人曾能基已於10
6年3月31日死亡,被告曾趙彩錦為其唯一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依上開規定,即應於繼承曾能基之遺產範圍內,併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