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陳玉欣 代理人 王渼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明土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民國105年6月20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中清││0000-0000│95.00│5分之1│├─┼───┼────┼───┼───┼──────┼─────┼──────┤│2│臺中│北區│中清││0000-0000│425.00│10000分之1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380-│地號:臺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76.75││全部│││00○○○區○○段0431-0│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層數:005層│四層:76.75│││││├───────┤層次:四層│││││││臺中市北區武昌││││││││路206之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