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1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31號原告 龔東生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2月28日北監基裁字第25-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17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區○○路、永貞路口時(下稱系爭路口),因「闖紅燈左轉」,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永和分隊(下稱舉發機關)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為由,以新北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當場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於107年1月5日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7年2月28日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00000000號裁決書,以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伊行經系爭路口左轉時遭警方攔停,並開單處罰,但伊並未闖紅燈,而是搶黃燈,過來的時候根本沒有照到系爭汽車,伊是黃燈就過停止線了。且警方僅稱有目睹其闖紅燈,即對其舉發,恣意開單恐造成民眾困擾,況舉發機關提供的違規照片是106年9月21日的,並非舉發伊時之現場畫面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系爭汽車確於系爭路段因紅燈左轉,經員警目睹違規屬實,當場攔停製單舉發,並無違誤,此有員警佩戴之密錄器畫面可查。本案舉發機關以親眼目睹違規事實為主、隨身執勤畫面為輔,並不因有無影像存證而影響本案舉發效力。況交通違規事項多具迅速、稍縱即逝及不可回復特性,倘要求每案均附錄影、錄音方能製開,亦無期待可能性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查原告於106年12月29日17時48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經系爭路口,因「闖紅燈左轉」,為舉發機關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為由,當場製單舉發,原告不服,遂於107年1月5日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
107年2月28日以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乙情,有舉發單、交通違規陳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7年1月16日新北警永交字第1073411395號函、申訴答辯書、錄影截錄像片、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在卷可參(頁37至53),應認屬實。至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前詞主張,則本件爭點為: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是否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行為?現判斷如下。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小型車裁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資參照。又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次按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上開函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公路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交通部所發布,其對該條例所為之釋示,自有「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效力,且經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意旨無違,本院亦得予以採用。
(二)經查,本院勘驗舉發機關提出之錄影光碟(詳如附件所示),系爭路口位在福和路上之燈光號誌,於06秒時係顯示「綠燈」,尚有車輛正行左轉(福和路左轉永貞路);09秒時,該燈光號誌顯示「黃燈」,福和路上亦有車輛正通過系爭路口再行左轉;11秒至12秒間,該燈光號誌顯示「紅燈」,福和路口處則先後有1輛小客車、1輛計程車(即系爭汽車)通行系爭路口,再行左轉。核以前開燈光號誌顯示黃燈之際(即錄影畫面09秒至10秒間),系爭汽車既尚未駛至福和路路口處,甚於號誌轉變為紅燈之後(即錄影畫面12秒),系爭汽車仍未駛越路口交通號誌下方,顯然系爭汽車並非於燈光號誌顯示黃燈或由黃燈轉紅燈時,即通行進入系爭路口,反係至燈光號誌已顯示紅燈後,方於13秒至14秒間快速穿越系爭路口,左彎行駛永貞路,確實可認定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汽車,面對前方圓形紅燈,卻仍進入路口,復而左轉,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誠可信實。舉發機關員警將之攔停當場舉發,自無不當。
(三)原告固主張伊係搶黃燈,並未闖紅燈,系爭汽車在黃燈就通過停止線云云,但此主張已與前揭舉發光碟勘驗之事實不符,業如前述。且按道路交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規定:「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則原告行經系爭路口時,既見前方號誌已顯示黃燈,應可預見俟紅燈亮起,其將失去路權,理應自行審酌若持續直行、左轉、迴轉是否會在過程中構成「面對圓形紅燈」而違反禁止通行之規定,並減速慢行,於紅燈時煞停在停止線後方,依規定循序行駛,非謂辯解通過停止線之際行向號誌非「圓形紅燈」即必然不發生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原告卻未思及此,無視該黃燈之警告即搶快進入系爭路口,致其行向之號誌轉換為紅燈時,於面對「圓形紅燈」時繼續行駛並進行左轉至銜接路段,則原告之此一行為,確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闖紅燈」之要件事實,原告否認有上開之違規行為,容乏依據,尚不可取。
(四)至原告雖質疑警員僅憑「目睹」,未以確切攝錄影紀錄證明原告有闖紅燈,而舉發機關提出之現場照片日期又與違規當日不同云云。然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並未就舉發交通違規行為,限制於須以科學儀器所採證據,而摒除單憑執法人員舉發之相關規定,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
7條之1、第7條之2等規定即明,且若強求各種交通違規行為均需以照相、錄影為其裁罰依據,事實上殆不可行,蓋諸多違規行為之發生難以預期,違規狀態稍縱即逝,如闖紅燈(在未設置闖紅燈自動照相儀器之處所);未戴安全帽之騎士見警攔查,隨即戴上安全帽;未繫安全帶之汽車駕駛見警攔查,隨即繫上安全帶等情形,根本無法期待此類違規行為均須照相、錄影為證。是以考量交通違規行為多屬迅速、稍縱即逝及不可回復等特性,舉發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若能提出更多之法定證據方法,例如人證、書證、物證等證據資料以供司法審查之交通法庭加以判斷該交通違規行為之存否,自屬允當。查本件舉發員警就原告之交通違規事實,既已親眼見聞,並就其攔停舉發原告之經過,製作107年1月11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受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申訴答辯書,詳述「職當天擔服福和路與永貞路交通疏導崗勤務…該違規車輛營業小客車車號000-00當天行駛福和路左轉往永貞路方向…17時45分許號誌轉換成紅燈,該違規車輛顯然不顧號誌指示行駛,強行超越停止線並左轉快速通過路口…」等語(頁45),且與上開勘驗結果核屬相符,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顯示舉發警員有誤認或故意構陷原告之情事,是本件舉發員警縱未能提出原告行經舉發路口闖紅燈之確切影像,仍無礙原處分實體內容之正確性與合法性,堪以認定。原告雖又質疑舉發機關提出之照片日期載「106年
9月21日」與原告違規日期不符等語,但經本院勾稽卷附照片及舉發違規之錄影光碟,可見其內容確屬同一,違規照片即係由錄影光碟影片擷取而來,此參舉發機關檢附4幀照片右下角處各包含擷取錄影時間即「2017/12/2917:45:(按擷取時點秒數各有不同)」至明,則前開照片日期,僅係舉發機關之誤植,對原告其後之權利、義務均不生影響,更不影響原告是否有違規闖紅燈之事實認定。原告前述質疑,亦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元。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婉晴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合計300元附件
┌────────────────────────────────────────┐│檔案名稱:2017_1229_174525_008.MOV││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執勤警察配戴之密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約5分01秒。││拍攝人物: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原告 龔宗生 (下稱原告)│├─────┬──────────────────────────────────┤│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分00秒至│錄影畫面一開始(畫面時間顯示為2017/12/2917:45:25),1名執勤警察││00分14秒│(即甲)係於某路段之十字路口指揮交通(經檢視核對GOOGLE地圖街景畫面可│││知該處為新北市○○區○○路、永貞路口,下稱系爭路口)。起初,甲係站在│││系爭路口之正中間,即面對福和路之東側、左手邊係永貞路北側之竹林路、右│││手邊則係永貞路之位置,系爭路口之地面可見依照車輛行向繪設之白虛線標線│││(轉彎線)。當時係夜間時段,地面因下雨有些許潮濕,由福和路迎面駛來之│││騎士亦有身著雨衣之人。於約06秒時,福和路設於系爭路口處之交通號誌顯示│││綠燈,尚有車輛正行左轉彎(福和路左轉永貞路),甲先於系爭路口左右走動│││、環顧四周,才將身體轉回面對福和路東側之位置。於約09秒時,前揭福和路│││口之交通號誌已變更為黃燈,甲旋吹一長哨警示,福和路上則恰有1輛小客車│││於此際通過路口並左轉永貞路。後於12秒左右,前揭交通號誌變更為紅燈(竹│││林路往永貞路方向之交通號誌亦轉為紅燈),而同福和路口處則有另輛計程車│││尾隨前開小客車繼而通行系爭路口,並於13秒至14秒間闖越紅燈後左轉彎,欲│││駛入永貞路。│├─────┼──────────────────────────────────┤│00分15秒│甲見狀,先鳴哨2響,行至該計程車前方,並於22秒時靠近駕駛座之窗戶,再││至00分44秒│持紅色閃爍之指揮棒向車內之駕駛(即原告)示意稱:前面停車(畫面則指向│││永貞路南向右側路邊轉角之「大樹連鎖藥局」處)。而前開計程車則左轉彎行│││至警察指述之大樹連鎖藥局旁停車靜止,並打開駕駛座車門下車與警察對話。│├─────┼──────────────────────────────────┤│00分45秒│甲:你闖紅燈吼,證件麻煩一下。││至05分01秒│原告:先生我是因為黃燈沒過過來,今天原諒我一次啦。│││甲:駕照、行照。│││原告:我真的不能再扣點了。│││甲:駕照、行照。│││原告:先生,我真的不能扣點。│││甲:我密錄器都開著,你就是闖紅燈左轉。│││原告:我跟著前面那一臺欸。│││甲:來,駕照、行照。好,有問題去申訴,可以嗎。│││原告:我知道。│││甲:麻煩你出示你的證件。│││原告:長官,原諒我一次。我跟...(手持皮夾準備掏出證件)│││甲:麻煩一下出示你的駕照行照。違規,我做取締,針對紅單有問題,你去申│││訴吼,就這樣子,來。(自原告手中取得駕照,並行走至永貞路之路邊)│││原告:長官,我給你罰錢,但是不要扣點...。│││甲:扣點是監理站規定的,不是我規定的啊。│││原告:長官你這樣子,我扣點已經滿了。│││甲:那為什麼你要一直被扣點呢?│││原告:我錯了我錯了,我下次再也不會...。│││甲:好,大哥,不要再說了。│││原告:大哥,要不然你開一個紅線停車這類不扣點的好嗎?│││甲:闖紅燈左轉。車子是你的嗎?│││原告:不是。大哥,真的不要這樣子,原諒一次嘛。我我這個三個小孩,我這│││一扣掉...你罰我,我一定給你罰,但你可不可以不要開扣點的。│││甲:你違規事實就是闖紅燈左轉。│││原告:真的,商量一下嘛,我可以給你罰,但是不要開這個單子可不可以。你│││開一個別的,我一樣給你罰這些錢。大哥我真的不能扣點了啦。│││(期間一陣沉默)│││其實今天,長官,我求你了啦,我也是職業軍人退伍,不要這樣子啦。│││我就真的是疏忽,而且客人趕時間嘛。長官你這樣子只罰一臺不罰兩臺│││嗎?│││甲:前面那臺他沒有違規啊。│││原告:前面那臺也是,我跟著他轉的啊。│││甲:那有問題去申訴好不好。│││原告:長官我這樣子連職業駕照都掉了,職業登記證都掉了,你何必勒。我已│││經苦苦哀求你幫個忙,你罰錢我還是一樣讓你罰啊,何必一定要開我這│││個要扣點的。長官真的求求一下,我女兒在北一女今年升高三,補習費│││一個月就要繳四萬多塊錢,長官可不可以開一個別的啦。│││甲:100-3E,你的車子有沒有問題啊你,為什麼會查不到?│││原告:長官你開一個不扣點的...。│││甲:你有沒有帶行照?有沒有帶行照?│││原告:我下次絕對不再犯,好不好,可以嗎。│││原告:長官商量一下,真的,你看我還要去上課,你罰一個別的嘛。長官可以│││商量嗎?長官你開一個別的我照樣罰錢,處罰有到就好了,真的我女兒│││要上大學...你這樣子我根本就沒辦法營業了。│││(嗣雙方片刻沉默,影片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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