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李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春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9,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春霖於民國10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05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5年09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
1.07%,計息利率為9.27%)。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0月2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9,971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春霖│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9.27%│││189971││0月21日起│1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124%│││││1月21日起│8月20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27%│││││8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