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崔微 被告 楊芯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74,759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93,589元,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林育丞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