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債權人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務人 廖靖浤 債務人 廖原德 債務人 廖騰濬 債務人 潘鳳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39,023元│108年8月16日起至│10%│108年9月16日起至│按上開利率30%計算││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