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瀚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瀚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瀚陽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107年6月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確定,於106年6月2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454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9月7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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