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