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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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陳思帆法官王俊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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