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零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安非他命0.四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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