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素琴
聲 請 人 郭孟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
相 對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新分公司(合富行)
相 對 人 盧昀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0
年度嘉勞簡調字第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並提出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