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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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許宏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屠新鈞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下同) 陸佰 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叁佰 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55,000元12月10%=6,6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