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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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6號
原   告  黃煒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翰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查
  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提出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
  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
  臺幣(下同)4,000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
  )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原告應依請求權利範
  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880元後,補繳本
  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稅捐機關之課
  稅現值難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併予敘明。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最新建物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簡 字第 5466 號裁定(102.05.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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