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76號
原 告 康世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鎮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經查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