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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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1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